噪声污染及噪声综合防治措施初探
发布日期:2010/2/22 23:31:50 浏览:2781 次
声音起源于发声体的振动,在弹性媒质存在的空间内,通过媒质质点的相互机械振动,将声波由远及近地传播出去。但由于声波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波”,所以许多人对声波的概念、特征、传播方式、作用等有着模糊的认识。并不是所有的声波都可被人们听到,高频声波(频率超过20000Hz的超声波)和低频声滤(频率低于20Hz的次声波)一般不能使人产生声的感觉,只有频率在两者之间的声波,人们才能听到,其中对频率在3000—4000Hz的声波最敏感。
一、噪声的危害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从物理现象判断,人们通常将物体无规律振动产生的,由不同频率和不同强度的声音组合在一起的嘈杂之声叫做噪声。此外噪声的判断还与人们的主观感觉和心理因素有关,即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干扰声都叫噪声,例如在某些时候,某些情绪条件下音乐也可能是噪声。
噪声是世界公认的公害之一,它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如诱发疾病,损伤听力,甚至导致耳聋。影响人们的休息,引起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发生改变,降低工作效率。实验表明,人体处于噪声环绕的环境时,会产生紧张反应,肾上腺素增加,从而引起心率改变和血压升高。对听力影响可引起噪声性耳聋,发生听力损伤,同时在噪声声压级小于40dB的环境中,人可以进入深度睡眠状态,机体功能,特别是脑功能可以得到较快的恢复。当声压级超过50dB时,噪声就会影响人的睡眠和休息,人处在浅睡眠状态,睡眠的质量和数量下降,睡眠不足,疲劳不能消除,正常生理功能和工作效率受到影响,易出现心烦,注意力不集中,听力下降,反应迟缓等症状。
二、噪声的来源及噪声污染的特征
噪声的来源有四种:(1)交通噪声,包括汽车、火车和飞机等产生的噪声;(2)工厂噪声,如风机、球磨机、车床等所产生的噪声;(3)建筑施工噪声,象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发出的声音;(4)社会生活噪声,例如,高音嗽叭、家庭音响等发出的过强噪声。
噪声污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噪声污染是物理污染,它与声源同时产生同时消失;(二)噪声污染不产生后效。(三)噪声污染危害是慢性和间接的。(四)噪声污染源的分布非常分散。
三、噪声危害的因素及噪声污染应坚持的原则
噪声危害的因素主要为一是噪声暴露时间的长短;二是受体与噪声源的距离;三是个体对噪声的敏感程度。
针对噪声污染的特性及因素,噪声控制应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经济性的原则。首先应正确分析发声机理和声源特性,是什么噪声,然后确定针对性的相应措施。其次是噪声控制技术的先进性,这是设计追求的重要目标。最后应考虑噪声污染治理的经济性原则。噪声污染是声能污染,为达到噪声排放标准值必须考虑当时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
四、声学系统的主要环节及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对噪声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必须弄清发声机理及组成声学系统的环节进行防治,声源、传声途径、接受器是组成声学系统的三个重要环节。
声源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同时作用,传播途径也常不只一条,且非常固定不变;接受器可能是人,也可能是若干灵敏设备,对噪声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所以,在考虑噪声问题时,既要注意这种统计性质,又要考虑个体特性。噪声控制应从声源特性调查入手,通过传播途径分析,降噪量确定一系列步骤选定最佳方案,最后对噪声控制工程进行评价,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声源产生的噪声,则必须设法抑制它的产生、传播和对听者的干扰。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声源处抑制噪声: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包括降低激发力,减少系统各环节对激发力的响应以及改变操作程序或改造工艺过程等。
(2)对噪声传播途径中的控制: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采用多孔吸声材料及共振吸声结构吸声消声,阻 尼减振等措施。
(3)对接受器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噪声特别强烈,在采用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者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噪声时,就需要从接受器保护角度采取措施。对于人,可佩带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或隔振台上。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的城市规划,对未来的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噪声污染涉及到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功能区划不合理是噪声污染的首要原因,特殊住宅区、文教区与商业区没有明显的分隔界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且达不到标准,土地利用不合理,商业区与工业区,居民区混杂,城区禁鸣时紧时松,城区交通主干道车辆及最高时速的限制不够,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取缔不力,加之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联动机制,部门监管不力,噪声危害宣传不到位,居民素质不高都是造成噪声污染的重要因素。
六、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1)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布局合理,分隔界限明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好,交通道路网布局合理,在拟定道路系统,选择路线时,应兼顾防噪因素,生活性道路必须从居住区穿过时,应尽量利用地形设置成路堑式或利用土堤等来隔离噪声,将主干道尽可能转入下,其上布置街心花园或步行区,将干道设计成半地下式,沿干道两侧设置声屏障同时设置一定宽度的防噪绿带。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规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针对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从减少交通噪声的角度,提出 改进建议和改造方案,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实施城区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禁止特殊功能区机动车辆的通行,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明显 降低噪声。在同样的交通流量下,立体交叉处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噪声低5—10dB。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应采用以返双行线,在同样运输量时,单行线改为双行线(单方向行驶),噪声可以减少2—5dB。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应远离居住区,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须用防护地带与居住区分开,布置时还应考虑主导风向,现有居住区的高噪声级的工厂应迁出居住区或改变生产性质,采用低噪声工艺或经过降噪处理来保证邻近住房的安静,等效声级低于55dB及无其它污染的工厂,宜布置在居住区内靠近道路处。对重点工业噪声源,采用治理与关、停、并、转、迁相结合的综合整治方案,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在居民区中的建筑工地规定使用低噪声设备,并规定超标械作业时限。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5)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在城市中不可能有大片的树林,但如果能种上几排树林,开辟一些草地,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则不但 能增加噪声衰减量,而且能美化环境。有关研究表明,绿化带的存在,对降低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噪声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望生活在没有噪声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完全没有噪声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我们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声降到对人无害或对脑力活动和休息不致干扰的程度,还应加大环境噪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基础科研和工艺技术改进的投入,降低环境治理的费用。以人为本,树立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广大市民真正创造一个安静、清洁的最佳人居环境